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(1993 年10 月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,根据2009 年8 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》修正,本书简称《教师法》)第二章“权利和义务”规定:
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进行教育教学活动,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;(二)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;
(三)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;(四)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(五)对学校教育教学、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;(六)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。
(八)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》的相关规定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》(1994 年3 月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,根据2016 年9 月3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〉等四部法律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,根据2019 年12 月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,本书简称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》)规定: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,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,制定本法。